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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關於提高紡織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1998年2月12日財稅字[1998]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將紡織行業作為國有企業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增強我國紡織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將紡織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紡織原料及制品的範圍1、毛紗、麻紗(不包括廢紗)、生絲(不包括廢絲)、純棉紗、化纖紗及各類混紡紗;2、印染布、坯布、紗布;3、針織品;4、地毯;5、各類以紡織原料制成的服裝。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實施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注明的海關離境日期為準]。對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並已辦妥退稅手續的上述各類紡織品,可不作調整;其他雖已出口但尚未辦理退稅手續的上述各類紡織品,一律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