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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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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稅收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9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 第三條 國家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 第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 知識產權的備案 第七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 申請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第八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 海關發現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文件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備案。 第十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準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 第十一條 備案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及其處理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於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後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直接向倉儲商支付倉儲、保管費用的,從擔保中扣除。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並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 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申請,並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知識產權權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不得扣留貨物。(未完待續) 第十七條 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第十八條 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應當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並附送相關證據。 第十九條 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認為其進出口貨物未侵犯專利權的,可以在向海關提供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後,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海關應當退還擔保金。 第二十條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並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後,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應當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進行調查、認定;不能認定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第二十一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請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協助的,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時,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後,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在起訴前就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第二十五條 海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支付有關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支付有關費用的,海關可以從其向海關提供的擔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有關擔保責任。 第二十六條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經海關調查後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第二十八條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並侵犯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予以沒收。 第二十九條 海關接受知識產權保護備案和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後,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未提供確切情況而未能發現侵權貨物、未能及時採取保護措施或者採取保護措施不力的,由知識產權權利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進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海關工作人員在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備案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