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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規定1996年3月8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以下簡稱“原產地證”)是證明出口貨物原產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證明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及其《實施辦法》和《關於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的規定(試行)》,加強對原產地證明書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配合實施EDI工程,我部將於1996年7月1日統一使用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推薦標準格式,使原產地證的管理、徵訂、印刷、運送、保管、簽發、統計和核查等各項制度實現規範化、制度化、減少並杜絕偽證和假證情況的發生。 1996年7月1日至9月30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貿促會和國家商檢局負責印制的原證書和新標準格式證書可交叉使用。1996年10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標準格式證書,貿促會和國家商檢局印制的原證書停止使用。 新標準格式的原產地證實行統一編號。 第二條 外經貿部委托上海市外經貿委負責全國原產地證的印刷、徵訂和發放工作,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印刷、倣制。 第三條 原產地證每年安排兩次徵訂時間,5月20日至30為第一次徵訂時間,9月20日至30日為第二次徵訂時間,貿促會和商檢係統各簽證單位(不包括各簽證分點)須分別將本單位下半年度和次年上半年度所需證書數量告上海市外經貿委。上海市外經貿委根據徵訂數量安排印刷。 上海市外經貿委須於6月底前和11月底前按徵訂數量將證書寄到各簽證單位。各簽證單位自行將證書按時轉送到各簽證分點。 第四條 上海市外經貿委寄送證書的同時,將原產地證的起始編號通知有關簽證單位。簽證單位收件後,應立即與上海市外經貿委通知的起始編號核對。如有誤差,務必在7天內將具體情況通知上海市外經貿委。上海市外經貿委經核對後,須向有關簽證單位確認是否有誤。 各簽證單位在收到原產地證後,應填寫“原產地證書簽收單”一式兩份,10日內將其中1份簽收單反饋上海市外經貿委。 第五條 各簽證單位負責向出口企業發放原產地證,並實行專人專管和發放登記制度。編號發放登記記錄至少保存3年。 第六條 有關的出口企業要對原產地證實行專人專管和使用登記制度。使用登記記錄至少保存3年。 第七條 各簽證單位隨時接受外經貿部或外經貿部會同貿促會、國家商檢局對原產地證管理情況的檢查。 第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及其《實施方法》和《關於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有違法行為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