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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條件

商品的數量

常見的度量衡制度 | 計量單位 | 計算重量的方法 | 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常見的度量衡制度

  • a.公制(The Metric System)。基本單位為千克和米。為歐洲大陸及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採用。
  • b.國際單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是國際標準計量組織在公制基礎上制定公布的。其基本單位包括千克、米、秒、摩爾、坎德拉、安培和開爾文等七種。是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
  • c.英制(The british System)。基本單位為磅和碼。為英聯邦國家所採用,而英國因加入歐盟,在一體化進程中已宣布放棄英制,採用公制。
  • d.美制(The U.S. System)。基本單位和英制相同,為磅和碼、但有個別派生單位不一致。如英制為長噸等於220O磅,而美制為短噸等於2000磅。此外容積單位加侖和蒲式耳,英美制名稱相同,大小不同。

計量單位

國際貿易中用以表示商品數量的計量單位分成兩類:一類是以度量衡制單位表示,包括重量、長度、面積、體積和容積。另一類是以個數表示,包括約定成俗的一些個數單位,如打、羅、大羅以及訂有國際標準的某些商品的包裝單位,如桶(石油)、包(棉花)等。

計算重量的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據一般商業習慣, 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A.凈重

凈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按照國際慣例,如合同中對重量的計算沒有其他規定,則應以凈重計量。

有的商品需經包裝後才能稱量,所得重量為毛重。對價值較低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規定以毛重計量,即所謂‘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如果需以凈重計算,則必須從毛重中減去包裝物的重量,即皮重。計算皮重主要有下列幾種做法:

  • 實際皮重。即稱量每件包裝物的重量。
  • 平均度重。在包裝物比較劃一的情況下,可從全部商品中抽取一定件數的包裝物,加以稱量,求出平均每件包裝物的重量。
  • 習慣皮重。適用於規範化的包裝方式。包裝的重量已為人所共知,無需稱量。
  • 約定皮重。雙方事先約定的包裝重量。

B. 公量

對幹含水率不穩定的商品,如羊毛、生絲、棉花等,為準確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採用按公量(Conditoned weight)計算的方法、即測定商品的實際回潮率(含水率)以計算商品幹凈重,再換算成公定回潮率的重量。計算公式如下:

公量=[商品實際重量/(1十實際回潮率)]X(1十公定回潮率)=商品於凈重X(1十公定回潮率)

C.理論重量

對一些具有固定規格尺寸的商品,每件重量基本一致,一般可從件數推算出總重量。即所謂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以方便買賣雙方交接貨物。

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A.合同數量條款的作用

商品數量條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按約定數量交貨是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 如賣方交貨數量大於約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應按實際收取數量付款。如賣方交貨數量少於約定的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之前補交,且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損失、買方可保留要求賠償的權利。因而,正確訂立合同中的數量條款,對買賣雙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B.數量機動幅度

在實際業務中,對於大宗散裝商品,如農副產品和工礦產品,由於商品特點和運輸裝載的緣故,難以嚴格控制裝船數量。此外,某些商品由於貨源變化、加工條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後出貨時,實際數量與合同規定數量有所上下。對於這類交易,為了便於賣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規定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規定交貨數量可在一定幅度內增減。常用的方式為規定允許溢短裝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賣方可溢短裝5%。在以信用證支付方式成交時,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時,對於僅用度量衡制單位表示數量的,可有5%的增減幅度。如果在數量上加有‘大約”一類的詞語,則可有10%的增減幅度。

對在機動幅度內多交或少交的數量,一般可按合同價格結算。如果雙方考慮到交貨時市場價格可能有較大變化,則可事先在合同中規定。對於溢短裝部分接貨物裝船時的市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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