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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手冊
貿易知識 政策法規 |
國際貨物運輸交貨時間合同中的裝運條款,應具體規定交貨時間、裝運地、目的地、能否分批裝運和轉運等內容。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對於FOB、CFR、CIF、FCA、 CPT、CIP的合同,賣方只要在合同規定的裝運地(港)將貨物裝到船上或交付承運人監管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以這類貿易術語成交的合同是一種裝運合同,合同中的交貨時間實際上是裝運時間,賣方對何時到貨並不承擔責任。而D組的貿易術語和EXW、FAS術語,則是賣方必須將貨物置於買方的實際控制之下。因而,合同中規定的交貨時間是買賣雙方實際交接貨物的時間。 交貨時間是合同中的重要條款。推遲和提前交貨都構成違約。 對於裝運合同中裝運期的規定,通常有下列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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