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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運輸

分批裝運和轉運

A.分批裝運

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運輸條件和供需情況,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分批裝運條款可籠統規定允許賣方分批裝運,也可具體規定各批次的數量和裝運的日期,即分期裝運、後種做法對賣方有嚴格限制,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若其中有一期未按信用證規定裝運,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備期均告失效。

《慣例》還規定,除非信用證明示不準分批裝運,可視作允許分批裝運。運輸單據表面上注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裝運,即使注明不同的裝運日期或不同裝貨地點,也不視作分批裝運。

B.轉運

轉運包括運輸過程中的轉船、轉機以及從一種運輸工具上卸下再裝上另一種運輸工具的行為。

經修訂後於1993年生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大大放寬了對轉運的限制。按其規定,信用證來明確禁止轉運,即為允許轉運、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只要運輸單據包括全程運輸,該禁止只對港到港方式中非集裝箱化的件雜貨、散裝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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