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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手冊
貿易知識 政策法規 |
貨物運輸保險出口保險、進口保險與保險索賠A.出口保險 凡接CIF和CIP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向當地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手續。應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在備妥貨物,並確定裝運日期和運輸工具後,按約定的保險險別和保險金額,向保險公司投保。投保時應填制投保單並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憑以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投保的日期應不遲於貨物裝船的日期。投保金額若合同沒有明示規定,應按CIF或CIP價格加成10%,如買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況下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險費應由買方負擔。 保險單證是主要的出口單據之一。保險單證所代表的保險權益經背書後可以轉讓。賣方在向買方(或銀行)交單前,應先行背書。 B.進口保險 按FOB,CFR,FCA和CPT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由我進口企業自行辦理保險。為簡化投保手續和避免漏保,一般採用預約保險的做法,即被保險人(投保人)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物的範圍、險別、責任、費率以及賠款處理等條款簽訂長期性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在獲悉每批貨物起運時,應將船名、開船日期及航線、貨物品名及數量、保險金額等內容,書面定期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屬於預約保險合同範圍內的商品,一經起運,即自動承擔保險責任。 未與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的進口企業,則採用逐筆投保的方式,在接到國外出口方的裝船通知或發貨通知後,應立即填寫“裝貨通知”或投保單,注明有關保險標的物的內容,裝運情況,保險金額和險別等,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受投保後簽發保險單。 C.保險索賠 進出口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被保險人(投保人或保險單受讓人)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按保險條款所承擔的責任進行理賠。 索賠主要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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