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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知識 政策法規 |
國際貿易結算備用信用證國際商會“UCP 500”規定,該慣例也適用於備用信用徵 (Standby L/C)。 備用信用證的定義和前述信用證的定義並無不同,都是銀行(開證行)應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在一定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款項的書面憑證。所不同的是,規定的單據不同。備用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不是貨運單據,而是受益人出具的關於申請人違約的聲明或證明。 傳統的銀行保函有可能使銀行卷入商業糾紛,美、日等國的法律禁止銀行開立保函。於是美國銀行採用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對國際經濟交易行為提供擔保。隨著銀行保函在應用中性質的變化,特別是1992年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的公布,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的內容和作用已趨一致。所不同的只是兩者遵循的慣例不同。備用信用證運用於“UCP 500”,而銀行保函則適用於上述《規則》。 備用信用證在應用上與保函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