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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與合同

接受

A.構成有效接受的條件

按《公約》規定,一項有效的接受應符合下列條件:

  • 須由受盤人作出。由第三者作出接受,只能視作一項新的發盤。
  • 必須是無條件的。有條件接受只能視作還盤。
  • 必須在發盤規定的時效內作出。
  • 接受必須表示出來。緘默或不行動不構成接受。

B.接受生效的時間

在接受生效的時間上,英美法採用投郵生效的原則,即接受通知書一經投郵或發出,立即生效;而大陸法採用到達生效的原則,即接受通知書必須到達發盤人時才生效。《公約》明確規定,接受送達發盤人時生效。

C.有條件接受

接受應該是無條件的,任何對發盤表示接受但對交易條件有所變更或添加,均為無效接受。

但是《公約》對發盤的交易條件的變更或添改,分為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受盤人對貨物的價格、品質、數量、支付方式、交貨時間和地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範圍或解決爭端的辦法等條件提出的添加或變更,均為實質性的變更。此種接受,只能視作還盤。如果所作的添加或變更的條件屬於非實質性的交易條件,則除非當事人及時對這些變更或添加提出異議,否則該接受有效。合同按添加或變更後的條件於該接受到達時生效。

D.逾期接受

超過發盤的有效期才到達的接受,為逾期接受,一般情況下無效,應視為一項發盤。但《公約》規定,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確認該接受有效,則該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也即合同於接受通知書到達時生效,而不是受盤人收到確認通知後才生效。

如果接受的逾期是由於傳遞不正常而造成的,從載有接受的信件和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如果傳遞正常,它本應在有效期內送達。對於這種逾期接受,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通知受盤人,發盤因逾期而失效,否則該接受有效,合同於該接受到達時成立。

E.接受的撤回和修改

在接受送達發盤人之前,受盤人將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送達發盤人,或兩者同時送達,則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

接受一旦送達,即告生效,合同成立,受盤人無權單方面撤銷或修改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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