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務手冊
貿易知識 政策法規 |
交易磋商與合同合同的訂立A.簽訂書面合同的意義 按《公約》規定,在交易磋商中,一方的發盤為另一方所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簽訂書面合同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法律步驟。 我國在參加《公約》時,對合同的形式作了保留,規定國際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方為有效。因而,以下兩種情況,達成交易後,簽訂書面合同為必要的法律步驟:
B.書面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在國際貿易中,書面合同的形式和內容,並無統一規定。 從格式的繁簡來看,通常把繁式的稱為合同(contract),而把簡式的稱為確認書(Confirmation),但無實質性的區別。此外還有備忘錄(Memo)、協議書(Agreement)等名稱。 合同的內容通常包括三個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