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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的履行

貨物的品質必須符合合同的規定和法律的要求

A.貨物品質應符合合同的規定

合同中表示品質的方法,有“憑文字說明”和“憑樣品”兩種類型。對於憑文字說明成交的合同,賣方所交貨物必須與文字說明相符。文字說明包括品質指標、行業公認或買賣雙方認定的等級,標明版本年份的標準以及技術說明書和圖樣等。對於憑樣品成交的合同,該樣品應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依據,賣方交付的貨物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都應和樣品一致。如果在交易中既憑文字說明,又憑樣品來表示商品品質,則賣方所交貨物既要和文字說明相符,只要和樣品一致,其中任何一種不一致,都構成違約。

B.貨物品質應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律對貨物品質的要求,主要有三個方面:

  • 貨物應適合同一規格貨物的通常用途,具有可銷性(或稱 適銷品質)。這是法律所要求賣方承擔的默示條件。
  • 貨物應適合於訂立合同時買方曾明示或默示地使賣方知道的待定用途。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默示擔保責任。當買方事先使賣方知道購買貨物的特定用途時,賣方如不能保證所交貨物適合於該特定用途,應於訂約前通知買方。如果情況表明買方並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來挑選或提供適合特定用途的貨物,或者這種依賴對賣方是不合理的,則賣方不承擔責任。
  • 貨物應符合進口國法律法規所要求的品質標準。世界各國都對數以萬計的商品規定了嚴格的品質標準和技術標準,比如,法國禁止果汁內含有葡萄糖。黎巴嫩規定巧克力的含水率不超過1.6%等。這些強制性的要求,即使合同中來作規定,賣方也必須保證貨物達到標準。否則無法進入該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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