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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手冊
貿易知識 政策法規 |
出口合同的履行托運CFR、CIF條件成交的合同,由出口方辦理租船訂艙,或以FOB條件成交而進口方委托出口方代辦的,出口方也需辦理托運手續。CIF條件成交的合同,出口方應負責辦理保險。以推定交貨方式(象徵性交貨)成交的合同,出口方負責出口報關。 托運 一但信用證收妥無誤,貨物備妥,即應辦理托運手續。出口貨物的租船訂艙,我各外貿企業均委托貨運代理機構辦理填制托運單,發出明確、詳細、準確的托運指示。托運單的主要內容包括發貨人、收貨人、通知人、裝運港、卸貨港、運輸標志或集裝箱編號及封印號碼、品名、數量等。這些內容都應和信用證完全相符,並應注明貨物的毛重、體積。 托運時出口單位還須附交與本批貨物有關的下列各項報關單據:
貨運代理機構接受托運後,即可向承運單位或其代理辦理租船訂艙業務。待承運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裝貨單後,貨運代理機構填制顯示船名,航次和提單號碼的“配艙回單”,連同裝貨單、收貨單一起交付出口企業,托運工作即告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