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務手冊
貿易知識 政策法規 |
出口合同的履行保險我方出口合同,大多以CIF及CIP方式成交,由我方向保險公司投保。出口貨物保險,採用逐筆投保方式。在完成托運手續取得配艙回單後,出口企業即可辦理保險手續。 投保人先填制“運輸險投保單”,內容包括投保人名稱、貨物名稱、運輸標志、船名或裝運工具、裝運地(港)、目的地(港)、開航日期、投保金額、投保險別、投保日期和賠款地點等。一式二份,一份由保險公司簽署後交投保人作為接受投保的憑證;另一份由保險公司留存作為繕制保險單的依據。為簡化手續,外貿公司也有將發票、出口貨物明細單或出運貨物分析單代替投保單,但仍須加注配艙回單的內容及投保險別和金額。 按FOB、FCA、CFR、CPT條件成交的,保險由買方辦理,如賣方同意接受買方委托代辦保險。應由買方承擔費用和風險。投保手續同上。在信用證上應注明“保險費允許在信用證的額度以外超支”。 保險公司根據投保內容,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並計算保險費,單證一式五份,其中一份留存,投保人付清保險費後取得四份正本,投保即告完成。 投保人在保險單證出具後,發現投保內容有錯漏或需變更,應向保險公司及時提出批改申請,由保險公司出立批單,粘貼於保險單上並加蓋騎縫章,保險公司按批改後條件承擔責任。 申請批改必須在貨物發生損失以前,或投保人不知有任何損失事故發生的情況下,在貨到目的地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