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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手冊
貿易知識 政策法規 |
出口合同的履行交貨數量應符合合同的規定交貨數量是合同的一個重要交易條件。對於賣方在交貨數量上應承擔的義務,各國法律都有具體的規定,但並不一致。由於世界各主要貿易國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因而不論其國內法如何規定,我國企業在與其貿易時,均按《公約》規定處理。 《公約》規定,如果賣方多交,則買方對於多交的部分,可以拒收,也可以接收一部分或全部。如果賣方少交,則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補交,並請求損害賠償。如果賣方少交貨物的後果構成了根本違反合同,則買方可宣告合同無效並有權索賠。 買賣雙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合同中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對於合同中的數量機動幅度,《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有相對應的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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