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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的履行

改證

A.受益人審證後要求開證申請人改證

受益人審證後,發現內容與合同和慣例規定不一致,應及時向開證申請人提出,要求改證時應注意下列改證規則。

  • 需要修改的內容應一次性通知開證申請人,以節約對方改證費用。
  • 開證行的改證通知書,仍須通過通知行轉遞,以保真實。
  • 對於改證通知書的內容,如發現其中一部分不能接受,則應把改證通知書退回,待全部改妥後才能接受。“UCP 500”規定:對改證通知書部分接受無效。

受益人審證時,如發現一些條款雖與合同或慣例不符,但經過努力可以辦到的,一般可以不改,以示合作,並減少周折。

B.開證申請人主動改證

開證申請人主動改證應徵得受益人的同意。若開證申請人事先未徵得受益人同意,單方面改證,則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在未表示接受前,原證條款繼續有效,受益人並有權保持沉默直至交單為止。若交單時按修改書制單,即表示接受,若按原證制單,則應另具通知書以示拒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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