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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手冊
貿易知識 政策法規 |
進口合同的履行保險A. 預約保險 為了簡化投保手續,防止漏保,我國外貿公司和經常有貨物進口的企業,與保險公司訂有預約保險合同(Open Police)。該合同對進口貨物的投保險別、保險費率、賠付方法和承保貨物的範圍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在預約保險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貨物,一經啟運,保險公司即啟動承擔保險責任。外貿企業在接到國外賣方的裝船通知後,應立即填制預約保險啟運通知書或將裝船通知送達保險公司,即完成了投保手續。 B. 逐筆投保 未與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的企業,對進口貨物需逐筆辦理保險、進口企業在收到國外賣方的裝船通知後,應立即填制投保單或裝貨通知單。內容包括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投保險別以及船名、船期、啟運日期和估計到達日期、裝運港和目的港。 保險公司接受承保後將簽發一份保險單作為雙方之間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 C. 進口貨運保險的責任起論 對於進口貨物,買賣雙方的風險責任以裝運港海輪船舷為界。 在貨物裝船前,物權和風險責任都屬於出口商,貨物裝船後,買方承擔貨物的風險責任。故而,在貨物裝船前,買方不具有保險利益,即使買方在此之前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也不承擔保險責任。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對於由進口方投保貨物的保險責任是從貨物越過船舷(實際業務中為裝船)開始,一直到貨物運抵目的地倉庫,或卸離海輪後六十天終止。必要時,還可由投保人申請延長保險期限六十天,但散裝貨、活牲畜和新鮮果蔬等商品的保險責任,在目的港卸離海輪時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