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盤籃 詢盤籃(0) | 加入會員 | 登錄 | 中國供應商 | 幫助
Chinese Simplified Chinese Traditional English

您的位置:首頁 » 商務手冊 » 貿易知識 » 進口合同的履行 » 付款和拒付

進口合同的履行

付款和拒付

信用證受益人在發運貨物後、將全套單據經議付行寄交開證行(或保兌行)。

如開證行經審單後認為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即應予以即期付款或承兌或於拒用證規定的到期日付款,開證行付款後無追索權。

如開證行審單後發現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應於收到單據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電訊方式通知寄單銀行,說明單據的所有不符點,並說明是否保留單據以待交單人處理或退還交單人。

對於單證不符的處理,按《UCP 500》規定,銀行有權拒付。在實際業務中,銀行需將不符點徵求開證申請人的意見,以確定拒絕或仍可接受。作為開證申請人的進口方,對此應持慎重態度。因為銀行一經付款,即無追索權。

開證行向外付款的同時,即通知進口企業付款贖單。進口企業付款贖單前,同樣需審核單據,若發現單證不一,有權拒絕贖單。

對於遠期信用證或因航程較短貨物先於單據到達、進口方可以下列兩種方式先行提貨。

  • 信托收據.在進口企業尚未清償信用證項下匯票時(往往指遠期匯票),可向銀行開出信托收據,銀行憑其將貨運單據“借給”進口商,以利其及時提貨,然後在匯票到期日償還貨款。
  • 擔保提貨。進口貨物先於提單到達目的地,進口企業可請求銀行出具保函,向運輸公司申請不憑提單提取貨物,如果承運人因此而蒙受損失,由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