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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手冊
貿易知識 政策法規 |
進口合同的履行接貨接貨包括監卸和報驗。 進口企業通常委托貨運代理公司辦理接貨業務。可以在合同和信用證中指定接貨代理,此時出口商在填寫提單時,在被通知人欄內應填上被指定的貨運代理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船只抵港後,船方按提單上的地址,將“準備卸貨通知”(No- tice of Readiness to Discharge)寄交接貨代理。接貨代理應負責現場監卸。 如果未在合同或信用證中明示接貨代理,則也可由進口方在收到船方通知逕直寄來的“準備卸貨通知”後,自行監卸。但大多情況下,仍可委托貨運代理公司作為收貨人的代表,現場監卸。 監卸時如發現貨損貨差,應會同船方和港務當局,填制貨損貨差報告。 卸貨後,貨物可以在港口申請報驗。也可在用貨單位所在地報驗。但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卸貨港口向商檢機構報驗:(1)用於法定檢驗的貨物;(2)合同規定應在卸貨港檢驗;(3)發現貨損貨差情況。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交貨後,在買方有一個合理的機會對貨物加以檢驗以前,不能認為買方已接受了貨物。如果買方經檢驗,發現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直至拒收貨物。因此,買方收到貨物後,應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對貨物進行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