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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合同的履行

報關

進口企業可自行報關,也可委托貨運代理公司或報關行代理報關。

我國《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應當自載運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超過14日期限來向海關申報的從第15日起按日徵收CIF價格5%的滯報金。

進口報關需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並隨同交驗下列單據:(1)進口許可證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批準文件;(2)提單或運單(結關後由海關加蓋放行章發還);(3)發票;(4)裝箱單;(5)減、免稅或免驗的證明;(6)報驗單或檢驗證書;(7)產地證。以及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

海關接受申報後,對進口貨物實施查驗。核對實際進口貨物是否與相關單證所列相一致。查驗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的倉庫、場所進行、對散裝貨物、大宗貨物和危險品等,結合裝卸環節,可在船邊等現場查驗。對於在海關規定到期查驗有困難的,經報關人申請,海關可派人員到監管區域以外的地點查驗放行。

進口貨物接受查驗,繳納關稅後,由海關在貨運單據上簽章放行,即為結關。收貨人或其代理可持海關簽章的貨運單據提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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