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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合同的履行

擔保放行和保稅貨物

A. 擔保放行

進口公司如果因各種原因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可以向海關提交保證金或保證函,申請海關先放行貨物,後補辦手續。海關經審查同意後,在貨運單據上簽章放行,收貨人提貨後可以投人生產和使用,但必須及時補辦報關納稅手續。在此之前,不得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

B. 保稅貨物

保稅貨物係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

返銷產品的中小型補償貿易、來料來件加工裝配業務以及部分進料加工貿易其進口料、件和設備請海關保稅貨物。料、件自進口加工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有關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全部償還並按海關規定期限解除監管止,均應接受海關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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