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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與仲裁

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即免除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違約的一方的違約責任。一般應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事件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出具證明文件的機構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後果。

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按對不可抗力事件範圍規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 概括式,即對不可抗力事件作籠統的提示,如“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但應立即以電傳或傳真通知對方,並在XX天內以航空挂號信向對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
  • 列舉式,即逐一訂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種類。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 。
  • 綜合式,即將概括式和列舉式合並在一起,如“由於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綜合式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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