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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與仲裁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方當事人享受的免責權利只對履約障礙存在期間有效,如果合同未經雙方同意宣告無效,則合同關係繼續存在,一國履行障礙消除,雙方當事人仍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所以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後果、可能是解除合同也可能是延遲履行合同,應由雙方按公約規定結合具體情勢商定。 《公約》還規定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違約方必須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應提出處理意見。如果因未及時通知而使另一方受到損害,則應負賠償責任。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也規定:“......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以減輕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不可抗力事件出具證明的機構,大多為當地商會。在我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即中國國際商會)出具。 另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證明文件後,應根據事件性質,決定是否確認其為不可抗力事件,並把處理意見及時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關鍵是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盡管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中作了一定的說明,但在具體問題上,雙方會對不可抗力事件是否成立出現分歧。通常應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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