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變粉 感溫變色粉 溫變材料 溫變原料
- 買家還在看 -
產品詳情
“溫變粉 感溫變色粉 溫變材料 溫變原料”參數說明
是否有現貨: | 是 | 類型: | 紙張類 |
種類: | 溫變 | 型號: | 4660 |
規格: | T578 | 商標: | 利進 |
包裝: | 袋裝 | 產量: | 10000 |
“溫變粉 感溫變色粉 溫變材料 溫變原料”詳細介紹
感溫變色原料:利用溫度的差異控制顏色的改變。這類產品有:感溫變色油墨、塑膠粒、紗線、布料、皮革等。 顏色選擇:紅色、桃紅色、橘色、草綠色、土耳其藍、深藍色、玫瑰紅、硃紅、黃色、黃綠、綠色、天空藍、藍色、紫蘿藍、黑色。 可由無色變有色,有色變無色,有色變有色。還可指定其他顏色,低溫有色,高溫無色。
感溫變色原料:利用溫度的差異控制顏色的改變。本公司的溫變顏料有低溫到高溫多種溫度區間,根據溫度不同大體分爲:低溫變色(10℃左右)、手感變色(30℃左右)、高溫變色(50℃、60℃、70℃、80℃)等材料;溫變粉有色到無色、無色到有色系列,
一、 感溫變色顏料的變色原理和結構:
感溫變色顏料是由電子轉移型有機化合物體系製備的。 電子轉移型有機化合物是一類具有特殊化學結構的有機髮色體系。在特定溫度下因電子轉移使該有機物的分子結構發生變化,從而實現顏色轉變。這種變色物質不僅顏色鮮豔,而且可以實現從“有色—無色”狀態的顏色變化。
1、耐光性:
感溫變色顏料的耐光性較差,在強烈陽光下暴曬下會很快褪色失效,因此其
適合在室內使用。應避免強烈陽光和紫外燈光的照射,這樣有利於延長變色顏料的使用壽命。
2、耐熱性:
感溫變色顏料在短時間內可耐230℃高溫(10分鐘左右),可應用於注塑和高溫固化。但變色顏料在髮色狀態和消色狀態時的熱穩定性不同,前者的穩定性高於後者。另外當溫度高於80℃時,構成變色體系的有機物也會開始降解。因此變色顏料應避免長期在高於75℃溫度下工作。
3 、感溫變色基本溫度:-5℃、0℃、5℃、10℃、16℃、21℃、29℃、31℃、33℃、38℃、43℃、45℃、50℃、65℃
4、感溫變色可隨溫度的上升、下降而反覆 反復必變顏色。(以31℃紅色爲例,變色形式爲31℃以上呈現無色,31℃以下呈現紅色)。
二、感溫變色粉應用:
1、感溫變色粉爲微膠囊化的可逆感溫變色物質稱爲可逆感溫變色顏料(俗稱:溫變顏料,感溫粉或溫變粉)。
2、本品可用於聚丙烯(PP)、軟聚氯乙烯(S-PVC)、AS(具有很強的承受載荷的能力、抗化學反應能力、抗熱變形特性和幾何穩定性)、ABS和矽膠等透明或半透明塑料的注塑、擠塑成型。
3、用於注塑、擠塑加工或澆鑄、模壓、固化成型時,變色顏料的用量爲塑料量的0.4-3.0% ,通常爲0.6 -2.0%。變色顏料與塑料粒子要充分混和均勻(混合時可使用少量白油)。如果是普通顏料與變色顏料拼色,則普通顏料(或染料)的用量大約爲變色顏料的0.5-2.5%。
4、溫度:
加工溫度應控制在220℃以下, 不要超過250℃,並儘量減少物料的受熱時間。(高溫,長時間加熱將損害顏料的變色性能)。
5、注意事項:
1、注塑和擠出中使用變色顏料時塑料中不應再同時使用其他填充料或普通顏料(例如:鈦 ,碳酸鈣, ,碳黑等),否則將會 變色效果。
2、澆鑄、模壓、固化成型中使用變色顏料時應先將變色顏料加入不飽和聚脂、有機玻璃或尼龍單體內,內攪拌分散均勻,然後再加入引發劑或固化劑開始聚合或交聯反應。因爲在予聚後體系粘度急劇升高,此時加入變色顏料會使大量顏料顆粒包裹在一起,難於分散均勻。另外,此時的攪拌操作也會使體系中殘留大量氣泡。
3、慎重選擇交聯劑或固化劑:在環氧樹脂和不飽和聚酯樹脂的交聯固化過程中,其內部有時會產生強大的收縮應力,導致變色顏料微膠囊外殼破裂,其他化學物質進入顏料內部使其失去變色性能。這種情況在環氧樹脂固化厚度大於0.2毫米並且使用多胺類固化劑時經常會發生。
4、不能使用密煉機、捏和機、高速分散機,雙螺桿擠出機等高剪切設備進行塑料粒子與變色顏料的預混合。這些設備會嚴重破壞變色顏料表面的保護層,使其失去變色性能。另外,在製備色母料時應避免變色顏料經受反覆 反復的擠出造粒操作。
5、在PVC樹脂的配方中應避免使用含磷的穩定劑和增塑劑,否則會使變色注塑製品在消色狀態時產生嚴重的殘留色。
三、儲存方法:
可逆感溫變色顏料本身是一個不穩定體系(穩定就難於變化),所以其耐光,耐熱,耐老化等性能遠不及普通顏料,在使用中應加以注意。
查看更多產品> 向您推薦
內容聲明:您在中國製造網採購商品屬於商業貿易行爲。以上所展示的資訊由賣家自行提供,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由發佈賣家負責,請意識到網際網路交易中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
價格說明:該商品的參考價格,並非原價,該價格可能隨着您購買數量不同或所選規格不同而發生變化;由於中國製造網不提供線上交易, 終成交價格,請諮詢賣家,以實際成交價格爲準。